據新華社電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一審公開開庭審理,昨日依法對烏魯木齊火車南站“4·30”暴恐襲擊案和公園北街“5·22”暴恐襲擊案宣判。
  法院分別以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組織罪、爆炸罪數罪並罰,判處“4·30”暴恐襲擊案1名被告人死刑、3名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、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判處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。法院分別以組織、領導、參加恐怖組織罪、爆炸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數罪並罰,判處“5·22”暴恐襲擊案6名被告人死刑;2名被告人死刑緩期2年執行;1人無期徒刑;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判處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。  (原標題:烏魯木齊昨宣判 兩起暴恐襲擊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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