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報延安訊(記者趙雄韜)本報6月1日報道“富縣公安局副局長戴借的警銜上班”一事後,6月3日,富縣縣委就此事召開常委會,由縣紀委牽頭,政法委、縣委組織部等部門組成調查組。
  調查組調查後認為,李某的調動和任命均按照幹部調動任免程序辦理,其借用警銜、警號問題屬於個人行為,已對出借人韓某和使用人李某分別作出責令糾錯和警示訓誡處理。但對於非警務身份人員是否能擔任公安局領導職務,富縣縣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沒有明確答覆。
  調查稱:2013年8月,李某(原為延安市旅游局科級幹部)因家屬都在富縣居住,母親年老多病不能自理等原因,申請調回富縣公安局。後來,組織部門在徵得縣公安局黨委同意的基礎上,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任命李某為富縣公安局副局長,其調動和任命均按照幹部正常調動任免程序辦理。
  “正常調動,但是調回來就擔任領導幹部,大家心裡肯定有意見。”基層派出所一位老民警如是說。據悉,李某調回富縣公安局是2013年8月,在這沒有上一天班的情況下,2014年3月7日被任命為副局長。對此,調查稱,李某因生病一直請假治療,直至2014年3月28日康復後回到公安局上班。關於李某任職縣公安局副局長是否有變動,富縣縣委組織部相關負責人答覆稱,組織部門將根據縣公安局關於李某不能授銜的相關說明,再作出安排。
  對李某被調入公安局並擔任領導職務,富縣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只能等上級機關給李某授銜後才能安排相應工作,如果不能授銜,就只能安排其做一些非警務性的工作,例如後勤之類。  (原標題:涉事副局長被警示訓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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